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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南充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并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各经纪机构中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取得我市唯一从业编码的业务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房地产经纪业务员。
 
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发布和运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包括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认定、信用结果公示和运用等。
 
第四条南充市及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县(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南充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评级发布、信用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
 
市房地产管理局顺庆办事处、高坪办事处、嘉陵办事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初评和上报等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的采集、调查、确认、整理等工作。
 
第六条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发布、运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备案申报、信息核查、房地产主管部门主动征集、媒体反映、社会公众举报、上级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提供已认定的信息等方式和渠道获取。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包括在一定时期内的经纪业绩、客户评价、核验属实的举报投诉等数据。
 
(一)基本信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自动采集。新备案机构及从业人员自备案起即建立信用档案,开始信用计分。
 
经纪机构提供的申报信息出现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变更。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而获得的各级各类各种奖励、表彰。主要包括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获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及国家、省级、市级行业协会的先进、奖励表彰,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良好表现而形成的信用信息指标。
 
获得的奖牌、证书、奖励文件、任职聘书等作为良好行为认定的证明材料。
 
(三)不良行为信息: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和社会活动中出现的下列行为:
 
1.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或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违规、违法、犯罪的行为。
 
2.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3.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中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4.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的经营从业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不配合相关部门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或拒绝、拖延整改的。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不良行为的认定以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等法律文书、书面文件及其他有效资料为依据。
 
(四)经纪业绩统计:以存量房交易成功并有效评价的合同网签数量计算。
 
(五)客户评价:是指存量房交易中交易双方在交易行为完成后两个月内,接受服务方对促成交易的居间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进行的评价。客户评价以交易次数为限,一笔交易只能评价一次,按“好评”“中评”“差评”进行评价,两个月内未评价的,系统自动按“中评”评定。
 
第三章 信用评定核准和公布
 
第九条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统一以总公司名义进行信用管理,总公司注册地不在市辖三区内的分公司单独建立信用档案。
 
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条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息采集结果实时更新公布。
 
第十一条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初始基础分值为100分,按信用评价标准中加分项和扣分项的记分标准计算分值,累积得分反映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当前时点的实际信用分值。
 
第十二条经纪机构记分累计分值120分(含)及以上的为A级(信用优秀),90分(含)及以上不满120分的为B级(信用良好),60分(含)及以上不满90分的为C级(信用及格),不满60分的为D级(信用不合格)。
 
从业人员不实行信用等级评定,仅公示信用分数,信用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同一事项良好行为以最高分值标准计分一次;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扣分内容的,以最高分值项扣除。
 
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采用虚报、假报、瞒报等获得加分的,除取消加分外,并倒扣相应分值。
 
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原则上加分扣分互不关联,但涉及部分有助于提高行业水平的,或违规后果严重的行为,将同时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加分或扣分。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中每一项行为一经确认,即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加分或扣分,具体信息内容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企业信用管理专栏”中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按程序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异议及依据。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案件复杂的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六条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对“南充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相关条款和分值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信用评分及评价结果通过“企业信用管理专栏”动态更新展示,市民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以及扫描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卡或从业人员信息牌上二维码等渠道查询。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历史数据在信用档案中长期保存,其不良行为信息按规定予以3个月到3年的披露公示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九条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信用等级对经纪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连续十二个月信用等级在A级的,优先列入推荐经纪机构名单。推荐参与省级房地产经纪机构评优活动,优先通过媒体、网站、杂志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作为优秀信用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
 
(二)连续十二个月信用等级在B级的,列入推荐经纪机构名单。通过媒体、网站、杂志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
 
(三)连续十二个月信用等级在C级的,每季约谈,视情节暂停网上签约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
 
(四)D级机构按下列方式处理:
 
1.向自然资源与规划、税务、市场监管、法院、人民银行、银监、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通报,行业协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和销售代理资格。
 
3.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每月到主管部门学习政策法规。十二个月后仍不能评为C级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实行“警示名单”“失信惩诫名单”制度。
 
(一)发生以下情况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列入“警示名单”:
 
1.D级经纪机构;
 
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性扣分分值达25分及以上的;
 
3.重复发生扣分10分及以上的同一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两次的。
 
(二)经纪机构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行为的,列入“失信惩诫名单”,停止网签资格和销售代理资格三个月,并在媒体上公告。
 
因违法违规行为连续两次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从业人员列入“失信惩诫名单”并限制从业,限制从业期间内,各经纪机构不得聘用该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二十一条加盟类经纪机构一次性扣15分以上的,向其授权公司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对连续六个月无交易网签记录且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理由的经纪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发布该经纪机构经营异常提示。
 
第二十三条经纪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为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公安、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列入“警示名单”“失信惩诫名单”的机构或从业人员符合修复条件的,可在相对应公示期满后根据相关规定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或者信用管理机构按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鼓励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修订和解释,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南充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南充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并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各经纪机构中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取得我市唯一从业编码的业务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房地产经纪业务员。
 
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发布和运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包括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认定、信用结果公示和运用等。
 
第四条南充市及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县(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南充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评级发布、信用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
 
市房地产管理局顺庆办事处、高坪办事处、嘉陵办事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初评和上报等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的采集、调查、确认、整理等工作。
 
第六条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发布、运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备案申报、信息核查、房地产主管部门主动征集、媒体反映、社会公众举报、上级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提供已认定的信息等方式和渠道获取。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包括在一定时期内的经纪业绩、客户评价、核验属实的举报投诉等数据。
 
(一)基本信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自动采集。新备案机构及从业人员自备案起即建立信用档案,开始信用计分。
 
经纪机构提供的申报信息出现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变更。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而获得的各级各类各种奖励、表彰。主要包括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获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及国家、省级、市级行业协会的先进、奖励表彰,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良好表现而形成的信用信息指标。
 
获得的奖牌、证书、奖励文件、任职聘书等作为良好行为认定的证明材料。
 
(三)不良行为信息: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和社会活动中出现的下列行为:
 
1.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或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违规、违法、犯罪的行为。
 
2.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3.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中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4.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的经营从业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不配合相关部门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或拒绝、拖延整改的。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不良行为的认定以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等法律文书、书面文件及其他有效资料为依据。
 
(四)经纪业绩统计:以存量房交易成功并有效评价的合同网签数量计算。
 
(五)客户评价:是指存量房交易中交易双方在交易行为完成后两个月内,接受服务方对促成交易的居间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进行的评价。客户评价以交易次数为限,一笔交易只能评价一次,按“好评”“中评”“差评”进行评价,两个月内未评价的,系统自动按“中评”评定。
 
第三章 信用评定核准和公布
 
第九条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统一以总公司名义进行信用管理,总公司注册地不在市辖三区内的分公司单独建立信用档案。
 
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条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息采集结果实时更新公布。
 
第十一条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初始基础分值为100分,按信用评价标准中加分项和扣分项的记分标准计算分值,累积得分反映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当前时点的实际信用分值。
 
第十二条经纪机构记分累计分值120分(含)及以上的为A级(信用优秀),90分(含)及以上不满120分的为B级(信用良好),60分(含)及以上不满90分的为C级(信用及格),不满60分的为D级(信用不合格)。
 
从业人员不实行信用等级评定,仅公示信用分数,信用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同一事项良好行为以最高分值标准计分一次;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扣分内容的,以最高分值项扣除。
 
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采用虚报、假报、瞒报等获得加分的,除取消加分外,并倒扣相应分值。
 
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原则上加分扣分互不关联,但涉及部分有助于提高行业水平的,或违规后果严重的行为,将同时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加分或扣分。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中每一项行为一经确认,即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加分或扣分,具体信息内容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企业信用管理专栏”中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按程序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异议及依据。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案件复杂的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六条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对“南充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相关条款和分值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信用评分及评价结果通过“企业信用管理专栏”动态更新展示,市民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以及扫描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卡或从业人员信息牌上二维码等渠道查询。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历史数据在信用档案中长期保存,其不良行为信息按规定予以3个月到3年的披露公示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九条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信用等级对经纪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连续十二个月信用等级在A级的,优先列入推荐经纪机构名单。推荐参与省级房地产经纪机构评优活动,优先通过媒体、网站、杂志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作为优秀信用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
 
(二)连续十二个月信用等级在B级的,列入推荐经纪机构名单。通过媒体、网站、杂志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
 
(三)连续十二个月信用等级在C级的,每季约谈,视情节暂停网上签约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
 
(四)D级机构按下列方式处理:
 
1.向自然资源与规划、税务、市场监管、法院、人民银行、银监、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通报,行业协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和销售代理资格。
 
3.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每月到主管部门学习政策法规。十二个月后仍不能评为C级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实行“警示名单”“失信惩诫名单”制度。
 
(一)发生以下情况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列入“警示名单”:
 
1.D级经纪机构;
 
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性扣分分值达25分及以上的;
 
3.重复发生扣分10分及以上的同一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两次的。
 
(二)经纪机构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行为的,列入“失信惩诫名单”,停止网签资格和销售代理资格三个月,并在媒体上公告。
 
因违法违规行为连续两次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从业人员列入“失信惩诫名单”并限制从业,限制从业期间内,各经纪机构不得聘用该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二十一条加盟类经纪机构一次性扣15分以上的,向其授权公司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对连续六个月无交易网签记录且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理由的经纪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发布该经纪机构经营异常提示。
 
第二十三条经纪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为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公安、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列入“警示名单”“失信惩诫名单”的机构或从业人员符合修复条件的,可在相对应公示期满后根据相关规定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或者信用管理机构按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鼓励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修订和解释,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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